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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宝律师 张宝律师,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曾执业于安徽永承律师事务所。毕业于教育部直属重点高校,国家“211工程”重点大学华北电力大学。专注于中小企业法律服务,擅长合同、债权债务、劳动(含工伤)、交通事故等民商业务...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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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交强险无责任死亡赔偿限额

摘要:交强险的无责任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本文主要介绍交强险无责任死亡赔偿限额的法律知识。

【案情介绍】

车主吴先生驾驶奥迪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与捷达车相撞,奥迪车损1800元,捷达车损300元,交警判定吴先生无责,捷达车负全部责任,吴先生及时向其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报了案.

事故处理完毕后,吴先生向其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按无责任财产损失原则赔给吴先生三者捷达车损失300元的20%,即60元,吴先生领到赔款后,一脸困惑,究竟该得到多少赔偿呢?

案例中问题的关键在于怎样理解交强险的无责任赔偿限额,是指在无责任财产赔偿限额内赔偿实际损失赔偿,还是指按实际损失的20%计算后,再按是否超过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赔偿呢?

【专家提示】

交强险的无责任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元).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依据此条,在本案中捷达车的损失300元,小于无责任财产险损失的赔偿限额(400元),保险公司应该按实际损失赔偿,即赔偿吴先生保险事故赔款300元,而不是60元.

专家还指出,在本案中,如果捷达车的损失超过财产险无责任损失赔偿限额(400元),保险公司按赔偿限额(400元)赔付,超过无责任赔偿限额的部份,保险公司及吴先生均不予赔偿,如捷达车投保商业车损险,由其投保的商业险公司负责赔偿超过限额部份.关于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及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的赔偿原则同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法律条款解读】

交强险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条款解读

依据《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及《交强险条款》规定,在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内承担责任。

对于该条款,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

《道交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保监会发布的《交强险条款》第八条对具体限额做出了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死亡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762.22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

《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应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失赔偿责任,即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保险人应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交强险条例》系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效力低于《道交法》;保监会制定的《交强险条款》系格式条款,其部分减轻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不应采信,应以《道交法》为处理依据。

且交强险的立法主旨在于使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和受害人亲属得到及时救助,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也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因此本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总限额122000元内赔偿四原告损失并无不当。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因为《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际上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虽然《交强险条例》的上述规定并不是十分妥当,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于《交强险条例》本身属于国务院根据《道交法》的授权而制度的行政法规,故其相关规定在不违背上位法《道交法》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依照适用,而不是置《交强险条例》的具体规定而不顾,另起炉灶自行“造法”。而且法律的瑕疵,应当通过修改法律来解决,而不能通过由法院不予执行的方式予以解决,法院不执行法律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比法院执行有瑕疵的法律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而造成的负面影响更为严重。法院执行有瑕疵的法律最多给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但法院不执行法律却能够损害国家法律的尊严;损害法院的权威;助长不守法行为的增多。须知一部有瑕疵的法律不被遵守,良法同样也不会被遵守,因为每个人都是以自己的利益为中心去取舍法律的善与恶。至于该条例本身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则需要通过立法的途径进行纠正和完善。唯有如此,才能维护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才能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民事审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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